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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

互动百科  2013-01-16 11:39

经济适用房是指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它是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是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按保微利的原则确定的。

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

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商业网点建设费以及契税,减半征收水电增客费等各种税费。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另外,经济适用房建设管理费只限于1%~3%,市场利润被限在3%以下。

经济适用房 - 价格构成

•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审查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建设工程费;

以上4项之和为基础的1%~3%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3%以下利润。商品房除以上8项外,还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小区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人防建设费等),土地出让金其利润不受限制,由市场决定。

经济适用房 - 购买人群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20条第2款规定,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 - 申请程序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申购经济适用房要对购买者的资格进行严格的认定,在认定合格后整个申请过程还需经过告示、申请、受理、公示、审核、购买、权属登记共七个程序。

经济适用房价格:保本微利

建设部等七部门11月30日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其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办法》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单位集资建房被纳入

《办法》提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

《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办法》要求,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经济适用房 - 购买步骤

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京政办发〔1999〕4号文件,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房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 朝向房屋的价格。具体的程序是: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经济适用房 - 需缴纳税费

1、在交易过程中:

①契税:买方缴纳房价款的4%;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减半交纳,即交2%。

②买卖手续费: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的,每套250元;120平方米以上的,每套500元。

③印花税:买方房价款的0.5‰。

④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款的2%。

2、在申办产权证过程中:

①登记费:每建筑平方米0.3元。

②房屋所有权工本费:每证收费4元。

③印花税:每件5元。

经济适用房 - 注意事项

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位置

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

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

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现在的工作或事业。

户型

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购买时不追求大面积大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条件进行户型选择时,应尽量以专业衡量标准去做选择。现时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厨卫、就寝、储藏、工作、学习以及阳台。

合同及补充合同

按新《合同法》规定,实行约定优先原则,所以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签订全面。购房者应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预售许可证、项目施工情况、产权问题有些经济适用房项目是某些单位自建房或联建房,购买前一定要问清销售许可证和产权等重要情况、物业管理等基础上,仔细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项,并在补充条款中对交房时间、面积误差、关键的配套设施加以约定,并注明开发商在每项违约时的惩罚办法,必要时请专业律师,考虑清楚了再签才比较妥当。不要偏信广告宣传或是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否则后悔莫及。

交房

房建好后,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和装修装饰等程序后便可入住了,在开发商交房时别忘了向开发商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两书。这过程的许多问题都一一搞清楚为佳。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房 - 经济适用房丑闻

释义

指的是在经济适用房的政策制定和建设及分配过程中所出现的个别政府部门利用自己手中权利进行的不法勾当和不适做法。

事件

逯军事件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纵横》2009年6月17日早间报道郑州市经济适用房土地违规盖别墅问题,主管信访工作的副局长逯军反问道:“你准备替党说话,还是准备替老百姓说话?”此言一出,即被网友热嘲为2009年网络名言,而之前一直名不见经传的这位副局长因此被网友戏称为“2009年最牛副局长”。

武汉摇号事件

武汉中心城区一处申购比达40比1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在摇号时,6个经济适用房资格证号码相连的申购户离奇地全部摇中了。这一概率仅有千万亿分之一的结果,随后爆出一起经济适用房申购中严重弄虚作假的黑幕:这6个申购户都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他们在同一时间、同一城区靠一套假材料获取申购资格。 在一片质疑声中,事件背后越来越多的“黑幕”开始浮出水面.

初步查明,今年初,武汉三六零四厂工人王频与武汉鹏程寄售有限公司老板柯鹏密谋,招募有意购房者,分别向每名委托人收取8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费用,找相关部门为其中一批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员办理了经济适用房资格证,并承诺做手脚让委托人摇中经济适用房。

张贵林言论

2009-06-20,住总集团董事长张贵林在一次会议上透露,北京限价房的利润率只有10%,而经适房利润率只有3%。

张贵林说,截至今年,住总集团在京开发建设旗胜家园、常营家园等共370万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已成为北京开发保障房面积的房企。“虽然利润低,但很稳健。”张贵林说,北京限价房的利润率在8%—10%,而经适房的利润率只有2%—3%,比商品房市场的利润差很多。但是保障房销售渠道稳定,所以企业的利润起伏平稳,企业发展也更加健康。

最短命经济适用房

最短命经适房,是指南阳市在建的经适房面临被拆掉的命运。“还没建好的经济适用房,就要被拆掉,太浪费了!”有人在网上反映说,河南南阳市一个尚在建设中的经济适用房工程,面临被拆掉的命运,理由是为即将召开的农运会让路,一些人称该经适房为“最短命经适房”。一些已经购房的业主感到苦恼。南阳市政府决定拆掉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叫做康泰中央花园,是解决南阳市仲景路拓宽的安居工程,被称为2008年南阳市“十大实事”之一。康泰中央花园总建筑规模16万平方米,主体工程仍在建设当中,前期建设已花费5000万元。据了解,此项经济适用房项目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主要面向拆迁安置户销售。然而,许多购买了康泰中央花园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前不久却惊讶地得知,他们买下的房子还没建好却要被拆掉了。南阳市政府为了举办第七届农运会,决定在康泰中央花园所在的地方修建新闻中心,要将康泰中央花园爆破拆除。

娃娃经适房

2012年8月河南项城市住建局公布了该市经适房(惠民小区)申购人员名单。据查,在这份经过市住建局、纪检和监察部门审核并最终确定的1256人(户)名单中,竟有42名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年龄者才6岁。[1]

影响

中国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建造标准过高、面积过大,被许多有钱人抢占等等。但是,这些问题要解决,技术难度其实很小。中国有句俗话:“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房子是不动产,有钱人占了,如果整天开着豪华车出入,民愤很大,民众举报起来很容易。你逃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这也正好为我们的改革提出一个尖锐的问题:管理好经济适用房,要和推动民主建设联系起来。

,经济适用房的建造标准要经过适当的程序确认,特别是要让当地居民参与决策。第二,加强舆论监督、加强地方社会的民主建设。让老百姓在这个问题上不仅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还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力,决定把经济适用房交给谁住。第三,政府下放行政权力,让地方社会在管理经济适用房方面享受更多的自治权力,以此来提高行政效率。比如,对于以不法手段获得经济适用房的高收入阶层,要加以重罚,情节恶劣者应没收房产。关键是政府要有决心。现在经济适用房被中高收入者侵占的现象绝不少见。

建经济适用房的公司获得一些利润并非不合理。西方许多国家承建经济适用房的公司也都有利润,10%以下的利润是企业适当的利润空间。这恰恰说明那种房地产只为富人服务、“不给穷人盖房”的论调是多么荒唐。市场经济框架,应该鼓励企业为大众服务。

经济适用房问题恰恰也说明了这一点:至少在基层社会的管理和福利分配上,需要进一步推进民主建设。

经济适用房 - 相关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02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

《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颁布日期:2003年11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

经济适用房 - 负面影响

一方面,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因此具备明显的公共产品属性;另一方面,经济适用房毕竟是需要住户出钱购买的房产,因此同样存在市场定价的属性特征。从经济适用房现状看,社会各界过多强调其公共产品的属性,而忽视了其市场属性,这一疏忽或许正是围绕经适房的诸多问题的根源所在。

经适房价格的确认有两个算法,其一是成本加成的算法,也就是在税费减免的基础上,以满足开发商3%的利润率测算的价格;其二则是以市场因素加社会保障因素为基础,以周边同类型商品房为基础下调一定的百分比来测算价格,从一般规律看,这一下浮比例至少要在20%以上。

最终政府部门所确定的经适房价格,应该以二者中的低价为基准。如果两者间的差距过大,则需要以财政资金补贴的形势来弥合矛盾,否则过高的房价之下,就难免会出现 “弃购”现象。只有让经适房实现了市场属性与社会属性的一致化,才能够解决经济适用房“不经济”的问题。

经济适用房 - 不能出租原因

为什么要禁止经适房出租呢?因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里有明确规定——但这只是依据,而不是理由。那么先来陈述允许经适房出租的理由,大致有如下三条。

其一,经适房是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某个家庭能否申请、拥有经适房,的衡量尺度应该是其家庭收入是否足够低。这就好比吃低保,某个人能否享受低保,只应看其收入水平,而不应看他怎样过日子,是不是养狗,是不是用手机。低保户宁愿自己吃得差点、穿得破点,省出钱来养条狗,只要他喜欢,难道不行吗?经适房也是一样,对于伍少荣这样的低收入家庭而言,自己住进崭新的经适房,可能觉得太奢侈了,他们宁愿自己租破房子住,而要把经适房出租换些租金偿还贷款、补贴家用,供孩子上学给老人看病,怎么就不行呢?

其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可见没有完整产权是禁止经适房出租的理由。但是从道理上讲,业主对经适房没有完整产权,只意味着他无权擅自将房子卖掉,而业主对经适房显然拥有完整的居住权(使用权),将房子出租,其实是将居住权暂“借”给他人,而不涉及所有权的让渡,出租权应该是居住权的延伸。这就好比农民虽只拥有耕地的使用权,却并不妨碍他们将田地租给别人耕种。

其三,经适房出租屡禁不止,费力整治却效果不佳。如果把查处经适房出租的精力腾出来,集中到申购者资格审核上去,会不会更有实际成效?

广受社会舆论关注的河南省郑州市“房妹”事件调查又有进展:1月13日晚,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宣布,“房妹”之父翟振锋已经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据郑州市“翟振锋案件专案组”透露,现已查实翟振锋一家曾拥有31处房产,均非经适房;存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二胎的违纪行为;郑州市二七区房管局两名工作人员倒卖经适房。

据了解,围绕网络举报翟振锋家人倒卖经适房的问题,专案组调取了翟振锋妻子李淑萍的河南一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南溪苑项目售房记录,发现二七区房管局两名工作人员违规通过李淑萍取得27套经适房源。目前,已对上述两名工作人员立案调查。初步查证工作人员王某通过向他人介绍6套南溪苑项目经适房源,非法获利14万余元,另查王某还通过向他人介绍另一经适房小区房源1套,非法获利2万元。

“房妹”事件将郑州市经济适用房领域的乱象,再次暴露在阳光下。

 

早在2011年年初,郑州市就曾在经济适用房领域掀起一波廉政风暴,包括土地、建设、房管、规划、物价、乡镇政府、村组干部等在内的13起案件17名违法分子先后落网并被判处刑罚。翟振锋也是在该时间段内,因“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牟取利益及其他违纪行为”,被纪检部门予以“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为此,郑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孙武曾专门撰文总结:“经济适用房领域的职务犯罪直接侵害了低收入人群的切身利益,也使国家的住房保障政策得不到贯彻实施,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诱发了诸多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

《法制日报》视点版去年首次披露了郑州市经济适用房领域的问题。“房妹”事件曝光后,该领域的腐败链条更加趋于完整,从经适房项目指标获得,到项目建设、项目销售,甚至连购买环节中,暴露出的问题值得关注。

解剖郑州市经济适用房领域的乱象,或可为其他城市规范该领域管理敲响警钟。

 

争夺指标经适房成开发商口中肥肉

针对“房妹”事件,媒体的质疑是,翟振锋妻子李淑萍与子女拥有“河南一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的妹夫是河南兰亭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而上述两家公司先后拿到了3个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

2003年以后,经适房与商品房差价逐渐拉大;2006年,郑州市开始对经适房进行摇号;2010年,郑州市再次抬高购买门槛,对符合条件的人实行轮候制,经适房愈加抢手。

而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属于无偿划拨,实行微利经营,因此,当地政府部门为弥补开发商的利益缺口,曾经出台措施,允许经济适用房开发商开发一定比例的商品房作为补偿,即“补差房”。按照郑州市的规定,在这些小区,商品房面积不能超过开发面积的30%。

正因为此,经适房建设项目,变成了各大房地产开发商争抢的肥肉。郑州市房管局原常务副局长惠军就是在开发商们对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指标的争抢中,被牵扯落马。

生效判决显示,2004年8月至2010年1月,惠军利用职务之便,为河南省全威置业房地产公司在申请经济适用房项目指标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取该企业负责人李某现金53万元。

2006年,惠军利用职务便利,为卢建军开办的河南聚龙置业有限公司在申请经济适用房项目指标上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35万元;2008年,惠军再次为聚龙置业公司在申请经济适用房项目指标上谋取利益,并收受该公司80万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聚龙置业的实际决策者和实际控股人为郑州市中原区建设环保局原局长卢建军,而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为其儿子。聚龙置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由身为实际控股人的卢建军向惠军进行贿赂。

据卢建军供述,仅2008年,惠军通过关系就为其申请到10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项目指标。

在获得经济适用房项目指标后,开发商们还面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难题。郑州市房管局两名工作人员证实,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惠军给其打招呼称全威置业公司的李某在开发金阳光居宜小区卖房时没有预售许可证,让其给全威置业公司说情帮忙。

“因惠军是房管局副局长,在全威花园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审验中,他也帮过忙,日后还需要他的帮忙,这些钱就是送给惠军的,也没打算再要这些钱。”全威置业时任负责人李某供述。

记者了解到,获得经济适用房建设指标后,有的开发商通过增加“补差房”获利,更为夸张的行为,则是直接偷梁换柱,将经适房盖成商品房出售。

2009年曝光的郑州“经适房土地建别墅”事件,被视为此类操作的典型。据郑州市政府通报,河南天荣置业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和2006年9月分别取得了3万平方米和9.9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但是该公司却在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上,违法建设14栋124套住宅,其中230.91-292.2平方米的住房58套,336.04-499.03平方米的住房32套,甚至还有502.36平方米的住房。

而在部分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中,对建设工程的争夺同样激烈。

“负责工程招标的部门领导拥有实质决定权,往往成为建筑商行贿的对象。”孙武分析。

在这一环节上被查处腐败的典型案例,是河南省巩义市房管局原局长刘体献,在负责市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招标工作过程中,收受建筑商刘某等人100万元的贿赂,之后暗示招标组成员给行贿单位打高分,使其顺利中标。

 

造假抬价伪造协议虚抬成本提售价

国家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给予开发商诸多优惠政策,同时限制其利润,但一些开发商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却通过不法手段牟取非法暴利。

在郑州市开展的经适房领域专项检查中,市内3家开发商被发现在经适房建设中伪造征地协议、虚抬土地造价、虚列土地成本,非法获取暴利,每家非法获利近4000万元,令人触目惊心。

在此巨大的黑洞中,个浮出水面的官员是该市二七区的曲连文,其在担任副区长期间,在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中,为开发商提供便利,收受贿赂总额达1032万余元被查处。

引起郑州市纪委调查组注意的最初线索来自开发商提供的《征地协议》。该协议上登记的征地价格远远低于在物价局备案的征地价格。

根据这一细节,调查组顺藤摸瓜,最终查明该开发商在经济适用房建设中,通过伪造征地协议,将每亩30万元的征地价格改成65万元,致使征地成本虚增近4000万元。

在时任二七区副区长曲连文的协调下,开发商从该区土地储备中心开出了虚列部分的收据,并用于物价部门核算房价。物价部门以此为依据核算出的房价,自然满足了开发商的暴利需求,为此买单的却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群体。

随着调查的深入,办案人员发现曲连文在任二七区副区长、嵩山南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期间,先后为多名开发商或工程承包商在项目推进、支付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大肆收受巨额贿赂。

“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是由政府划拨取得,但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就土地前期征用补偿与有关土地部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私下协商,压低地价和有关补偿价格;同时,向物价部门报价时抬高成本价格。正是这‘一低一高’的背后,产生了利益交换、权钱交易,滋生了腐败犯罪。”孙武在他的文章中分析。

在操作“一低”的过程中,村镇干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开发商在建房之前,会就土地前期征用补偿与土地部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及村委会私下协商,压低地价和补偿标准。而利益交换、权钱交易就在这个过程中滋生。

孙晓波现年47岁,被捕前任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孙庄村村委会主任。2007年至2010年期间,孙晓波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协调郑州同汇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同汇小区经济适用房征地拆迁事宜中,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赵某某人民币56万元,将其中的6.16万元发给村民用于协调同汇小区与村民的关系,其余49.84万元据为己有。

 

私自倒卖三分之二房源进入“黑市”

根据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是适合于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

由于其价格比商品房低很多,不法交易者遂将其盯上。

一个最典型的案例是,郑州市一个有393套房源的经济适用房小区,被拿出来参与摇号的仅200套,剩余的193套均神秘地直接落入户主手中。办案机关提供的一项数据显示,2005年至2009年,开发商上交至郑州市经适房管理中心供“摇号”或“轮候”的房源仅占总房源三分之一。

“房源的流失中有职能部门为部门利益强留房源,有开发商自行预留房源用于‘疏通关系’,也有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房源。”郑州市法院系统一名办案人员告诉记者。

郑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中心原副主任林连波就是一个“管房吃房”的典型。现年59岁的林连波从1996年起担任该中心副主任,分管全市经济适用房的销售、经营等工作,在经济适用房领域大权在握。

一个偶然的机会,女出租车司机张某认识了林连波并与其发展成情人关系。不久后,张某有个亲戚想买经济适用房,找林连波帮忙。在林连波的帮助下,张某的亲戚很快如愿以偿。

买到房后,张某的亲戚并没有住进去,而是将房子卖了,从中获利数万元。由此,张某发现倒卖经济适用房是个赚钱的好门路,她逐渐放弃了开出租车的生意,成为倒卖经济适用房的职业掮客。

最初,张某手中的经济适用房均来自林连波。每卖一处经济适用房,张某从中加价2万元至6万元不等,其中,每处经济适用房分给林连波1万元以上的“辛苦费”。

他们的操作有着完整的计划:张某和她的下线负责寻找想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然后把购房人想买的小区、楼层、户型告知林连波,林连波就想方设法提供经济适用房指标,再由张某卖出。办案人员发现,经林连波之手倒卖的经济适用房涉及近30个小区、40余套,他从中受贿总额达58万元。

河南军安实业服务有限公司一名股东向纪委调查组反映,林连波管郑州市所有经适房入住者资格审定。开发商卖出去的经适房合不合格都要过他这一关。

据法院查明,林连波曾在河南军安实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发的经适房小区“西城花园”要走5套经适房,都转手给了张某。久而久之,张某索性绕过林连波,直接找开发商要房,每套加价2至6万元倒卖。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最终以受贿罪判处林连波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违法所得58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紧随其后,郑州市二七区土地储备中心原办公室主任、二七区嵩山南路建设指挥部原执法队指导员卢建国落入法网,同样与操控房源有关。

生于1973年的卢建国曾与上面提到的曲连文有多年同僚关系,就在曲连文兼任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期间,卢建国于2007年被借调至该指挥部任执法队指导员,同时兼任郑州市二七区土地储备中心办公室主任。

任职期间,卢建国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接受多人请托,并分别通过关系人向当地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索要经济适用房11套,其中8套提供给张某进行倒卖,从中收受张某好处费共计13.5万元;剩余3套分别提供给荆某、王某、赵某3人,从中收受3人各2万元好处费。上述款项共计19.5万元。二七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卢建国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中受贿赃款共计19.5万元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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