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根据省住建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豫建金管〔2015〕30号)的通知,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职工正常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正常偿还贷款满一年后可办理提取手续,每间隔一年以上可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须提供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在贷款人提取公积金一个月内办理。
每次提取额不超过当期实际偿还本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超过贷款余额。提取金额到百位。
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证明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支取单》。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银行出具加盖印章的还款凭证(近一个月明细记录)。
4、商业贷款或异地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供证明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支取单》。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本期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况单》。
当期实际偿还本息额的计算,按银行出具的近一个月偿还本息额乘以当期实际偿还次数确定。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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